在小说水浒传中鲁智深为何不怕抢亲的山大王?
实际上这就是对片面最惠国待遇地位法律保证的不公开的要求。当时中方对此采取了未置可否,实则默许的态度。所以在后来《虎门条约》的有关元宝的第八款就称,此于“上年江南曾经议明”,便顺理成章地把将来有“新恩施及各国,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”的规定写入《虎门条约》(参见《筹办夷务始末·道光朝》,<五>,第2530--2531页。)这就说明,《虎门条约》中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地位在法律上的保证,实际英国早在《章程》中就已取得。至于它的法律效力,根据当时双方在互换照会前,双方授权单位世界形势全权代表都已签字的事实,在国际法中就应视为“两国政府用以缔约的简易形式。换文的生效通常无须批准,但在国际法上则一向属于条约协议的性质”.(周鲠生:《国际法》下册,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,第594页。)正因如此,道光帝于1842年10月27日拟在《南京条约》“用宝”时,才把《章程》与《南京条约》等同看待,要求将二者一并“具奏”.(上海历史所:《鸦片战争后期英军在长江下流的侵略罪行》,第309页。)可见,《章程》的法律效力是没有问题的,只因后来《章程》的条款写入了《五口能商章程》之中,对片面最惠国地位说得不够明确,而《虎门条约》对此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,致使人们误以为《章程》似乎没有法律效力。但这却进一步说明,英国通过《虎门条约》要达到的目的是,取得永不低于任何国家在华所享有的片面最惠国地位,而不是片面最惠国待遇。1996年人民教育出版社的高中《近现代史教学参考书》(下简称《参考书》)上册对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解释实际上是对片面最惠国地位的解释,而不是对片面最惠国待遇的解释,这就误导了广大中学师生。大家会以为只有在《虎门条约》签订后,各国“一体均沾”的“施及各国”的“新恩”才是片面最惠国待遇。于是便想到《虎门条约》签订后,首先被“施及”“新恩”的是美国和法国,也就自然出现了杨子坤老师那样的选择命题。其实,“施及”美、法的新恩,只是兵船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,在通商口岸设医院、建教堂和坟地及自由传教等。但这些“新恩”中有的是英国早在《章程》和《五口通商章程》中就已取得的“旧恩”,所以真正的“新恩”与英国通过《南京条约》、《章程》、《五口通商章程》中所取得的“旧恩”相比要少得多。我们怎么能笼统地说取得了“新恩”就是取得片面最惠国待遇呢?或许有人会说:美、法不是还取得了英国在《南京条约》中除割地、赔款之外的一切特权了吗?不错。但对英国来说,那些只是“旧恩”,而不是《虎门条约》所规定的“一体均沾”的“新恩”,对美、法来说,它们不仅取得了“新恩”,而且还取得了英国原有的“旧恩”。